Page 16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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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 申請資格 日數 工資計算 附註
別
受僱者擇定以「半
產 受僱者於妊娠期間有 日」或「小時」為請
檢 產檢需求者 7日 薪資照給 假單位後,不得變
假
更。
陪
產 陪 產 檢 於 配 偶 妊 娠
檢 期間請假,陪產應於
及 勞工陪伴其配偶妊娠 7日 薪資照給 配 偶 分 娩 之 當 日 及
陪 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 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
產 申請。
假
哺
乳 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 每日給予 60 分鐘 哺乳時間視為工 應有親自哺乳之事實。
時 者親自哺乳 作時間
間
1. 每次提出以不少
於 6 個月為原 1. 勞工勞健保繼續享
則。 有(可遞延 3 年繳
2. 若提出 6 個月 納),事業單位不
育 以下 30 日以上 需負擔保費。
嬰 之短期申請以 2 2. 無須檢附配偶工作
留 1. 勞工任職滿 6 個月 次為限。 證明,雙親可同時
職 2. 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3. 同時撫育子女 2 無薪 申請。
停 人以上者,其 3. 應按育嬰留職停
薪
育嬰留職停薪 薪實施辦法第 2
期間應合併計 條規定,於 10 日
算,最長以最 前以書面向雇主
幼子女受撫育 2 提出。
年為限。
家
庭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 全年以 7 日為限,
照 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 請假日數併入事 依事假規定辦理
顧 重大事故 假計算
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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