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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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主對於甲勞工不會有懷孕歧視情形,但是對於乙勞工會有懷孕歧視情
           形,所以在每一個個案需要透過證據調查,依據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判
           斷雇主解僱懷孕女工是否涉及懷孕歧視禁止規定。

             就本文所舉案例而言,小美任職公司超過 1 年之後,110 年 4 月間
           告知公司其已經懷孕,110 年 6 月間,遭到公司以其不適任為由解僱,
           時間上密接,可以認為小美已經釋明遭到雇主懷孕歧視。

             雇主主張小美業務上發生錯誤,經過口頭輔導仍無法改正,雇主所指
           的是前述發生在 110 年 6 月間的兩次疏失,但是傳錯訂單給客戶的事,
           所謂口頭輔導,雇主沒有提出輔導措施及輔導無效的證據,小美的說法則
           是把她罵一頓,別無其他輔導措施;至於遭客訴服務態度不好,也只有一
           次客訴事件,並無層出不窮的情形。如果一般勞工觸犯這種錯誤時,也不
           會認為無可改善空間,只有終止勞動契約一途,反而可認為是因為小美懷
           孕,所以在 1 個月內所犯的錯誤,就認為非常嚴重,不能改善,這是一種
           因懷孕而產生的差別待遇。

             雇主主張小美繪圖考試未通過,經過補考也沒有通過的情形,也難以
           證明小美不適任,因為繪圖能力如果是小美執行職務必備的要件,雇主在
           小美剛任職前後,何以沒有測試小美繪圖能力,卻仍任用小美超過 1 年,
           卻在知悉小美懷孕後兩個月後測試繪圖能力,繪圖能力不合格的理由是什
           麼,繪圖能力不合格會造成執行職務什麼問題?雇主並未提出證據證明這
           些疑點,因此無法推翻小美已釋明因為懷孕而遭雇主解僱的事實。
             雇主提出公司仍有懷孕女性勞工在職,藉以主張解僱小美不是因為小
           美懷孕,而是基於小美不適任的原因,但是公司對於懷孕女工的解僱與
           否,應先就個別狀況判斷,個別狀況已可判定雇主對於懷孕女工為差別待
           遇,就不需再探究其他懷孕女工是否仍在職。

             雇主因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懷孕歧視禁止的規定,
           地方主管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、第 3 項規定裁罰
           雇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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