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124
案例實錄
「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
員會」之運作
壹、目的:
為促進工作權平等、保障在職場中遭受就業歧視勞工之權益,並即
時提供相關資訊,使其透過申訴管道以為救濟後,能藉由本會之調查與
評議,認定就業歧視是否成立。
貳、法源依據:
一、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6 條。
二、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。
三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5 條第 1 項。
四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5 條。
五、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。
參、處理案件類型
一、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明定:
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
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性別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
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。
1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