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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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「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


           員會」之運作






           壹、目的:

             為促進工作權平等、保障在職場中遭受就業歧視勞工之權益,並即
           時提供相關資訊,使其透過申訴管道以為救濟後,能藉由本會之調查與
           評議,認定就業歧視是否成立。




           貳、法源依據:
           一、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6 條。

           二、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。

           三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5 條第 1 項。
           四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5 條。

           五、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。



           參、處理案件類型

           一、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明定:

           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
           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性別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
           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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